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操作不當負傷應認定為工傷
【案例】
機修廠車工鄭同,因趕生產任務,于1996年11月7日9時在操作普通車床時,在 未關電源,機器仍處旋轉工作的情況下,急于測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 裂 ,鄭同向單位提出工傷申請,單位認為此事是因鄭同違反操作規程,負事故主要責任,屬蓄 意違 章,不予認定工傷。鄭同又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處提出享受工傷待遇申請。當 地社保處經調查認為,鄭同系因違章操作致傷,企業就其蓄意違章沒有相應事實,也沒有安 全監察機構的結論,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評析】
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對鄭同在工作中負傷處理意見是正確的。鄭同在工作時 間、工作地點、從事本職工作意外負傷,這是工傷最常見的情形,盡管他有違章操作責任, 但沒有蓄意違章的證據,應按政策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是國際慣例 。我國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時得到救 治和經濟補償等。據有關專家統計,有80%的工傷與個人違章操作有關。為了保障職工的權 益,我們應區別意外疏忽和蓄意違章兩種情況,凡屬意外疏忽,即使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負傷 、致殘、死亡有某些責任或過錯,一般都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屬于違 法犯罪行為、自殺自殘行為、斗毆、酗酒、蓄意違章造成傷殘亡,不應認定為工傷。而蓄意 違章一般是指惡劣的故意行為,包括憑主觀臆斷,以制造事故達到個人目的的違章行為;經 常違章作業,屢教不改,有批評教育文字記錄,并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的認定; 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擴大等。本案中,鄭同違反操作規程,沒有上述的事實認 定其屬于蓄意違章,故此,應按照一般違章對待,當然企業是有權對他進行批評教育甚至處 分的,但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法規參考】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職工從事本單位日常生 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 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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