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與陽昌培工傷事故損害賠償上訴案
上訴人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因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南海區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21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陽昌培于2001年8月29日進入原告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任職釉線落瓦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原告沒有為被告購買社會工傷保險。被告在進入原告處工作時交了100元的履約金及15元的試工期住宿管理費合共115元。2001年11月27日晚上九時三十分左右被告在二車間工作時被工業電風扇打傷右手中指和環指,傷后被送往松崗醫院治療。2002年1月15日醫療終結,經原南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不入級。被告不服該勞動鑒定,于同年1月23日向上一級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同年3月21日,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告陽昌培傷殘為十級。同年 8月7日,原南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被告受傷屬因工受傷。被告于2002年1月15日醫療終結后沒有繼續上班,被告的工資已結算到2002年1月15 日,但原告尚未支付被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和一次性工傷辭退費。2002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南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8月14日,原南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南勞仲裁字(2002)第23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原告立即支付被告工傷醫療開始至被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的工資差額 183.03元。二、原告立即支付被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6060元。三、原告立即支付被告一次性工傷辭退費4040元,雙方終結勞動和工傷保險關系。四、原告立即退回被告入廠時所交的履約金和試工期住宿管理費115元。原告不服仲裁裁決,于同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另查,被告9月份的工資為525 元、10月份的工資為509元、11月份的工資512元、12月份的工資440元、2002年1月份的工資315元。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在工作時間在原告單位從事日常生產中受傷,屬因工負傷,應享受因工負傷保險待遇。原告未為被告購買社會工傷保險,應全部負責支付被告各項保險待遇。原南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被告受傷屬因工受傷是正確的,予以采信。原告認為被告受傷不屬因工負傷,既沒有在法定期間申請復議又不能舉證予以證實,故其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原告雖已發給被告從受傷開始到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的工資,但其標準未達到原南海市200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10元/月的60%的規定要求,原告應補發被告從工傷開始至被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的工資差額。被告醫療終結后經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為拾級傷殘,其傷殘程度予以采信,原告應按規定支付被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原告申請對被告傷殘程度再次進行鑒定,沒有證據證實有此必要,故對該申請不予采納,予以駁回。被告已辭工,原告應按規定支付被告一次性工傷辭退費。原告收取了被告入廠時所交的履約金及試工期住宿管理費,應按有關規定退回。被告請求賠償評殘費176元缺乏依據,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訴訟請求無理,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一、駁回原告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原告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陽昌培工傷醫療開始至被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的工資差額183.03元、一次性殘疾補償金6060元(1010元/月×6個月)、一次性工傷辭退費4040元(1010元/月×4個月),雙方終結勞動和工傷保險關系。三、原告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回被告陽昌培履約金和試工期住宿管理費115元。本案受理費50 元,由原告負擔。
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上訴稱:被上訴人受傷后經過短時間的門診治療就痊愈了。2000年1月15日,南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就此鑒定并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書》,證明被上訴人不殘疾、不入級。雖然被上訴人到佛山要了個十級傷殘的證明。但這個鑒定的基礎有嚴重的問題:第一,治療醫院認定被上訴人是“受傷”;但鑒定醫院不知憑什么認定是“骨折”。第二,鑒定醫院自書“環指末節離斷1/2,……依據職工因傷殘度評定標準J十級第26條,屬十級”;但該標準的原文是“一手指除拇指之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屬十級。被上訴人的手指喪失只是一點皮,根本沒有1/2,更不達到標準的斷離一段關節或者喪失一指的功能。原南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客觀、真實的,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結論是錯誤、不公正的。但是,廣東省的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不允許廠方有要求復查的權力。對于不公正、不公平的規定和評殘,上訴人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司法鑒定。但是,一審法院不講道理地駁回上訴人的司法鑒定申請。上訴人認為兩級鑒定機關的結論不一樣就是需要司法鑒定的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進行司法鑒定,查明事實,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陽昌培辯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被上訴人在工作中受傷,同時亦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工傷,在醫療終結后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評殘等級評定為十級。由國家法定的鑒定機構作出,具備合法性、有效性。被上訴人鐵證如山的事實是右手中指環指受傷,環指末節離斷二分之一并骨折。被上訴人是被鑒定人,對其傷殘等級評定結論不服有依法申請重新評定的權利,上訴人不是被鑒定人不享有這種權利,其請求司法鑒定是于法無據無理。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陽昌培在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中受傷為工傷,陽昌培依法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主張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陽昌培傷殘鑒定結論是錯誤、不公正的,請求本院依法進行司法鑒定一節,因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工傷人員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重新鑒定。而且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訂的《廣東省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規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地級市的重新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本案中陽昌培所受的傷,雖經原南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但陽昌培不服該勞動鑒定而向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陽昌培的傷病情況及醫療經過、指定醫院診斷小組診斷結論及衛生部門的意見,對陽昌培傷殘進行了重新鑒定,并作出陽昌培為傷殘拾級的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合法、科學、公正,本院予以確認。陽昌培受傷屬工傷,依法應由法定的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進行評定,因此,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提出兩級鑒定機關的結論不一樣,請求本院依法進行司法鑒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根據陽昌培傷殘等級,依照有關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計算,判決南海市石陶駿華陶瓷有限公司支付陽昌培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正確的。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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