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工傷賠償律師:陳某訴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傷賠
陳某訴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傷賠償案
2009年4月23日委托人陳某經人介紹中鐵十七局集團二公司湖北翻壩高速第S5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 “施工單位”)開商品砼車,主要工作是從三峽翻壩高速公路S5標拌合站將和好的混凝土拖到天鵝嶺隧道。2009年5月8日下午,委托人準備開工,一拉車門,車就向前滑行,由于車輛剎車失靈,車滑出橋翻到橋下,造成申請人嚴重受傷。經宜昌市中心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為多發性損傷,腰一椎體骨折并癱瘓。施工單位支付了部分醫藥費,就讓委托人出院,未支任何賠償。其家屬遂委托本律師為其代理本案,要求施工單位支付醫藥費并主張工傷待遇。本律師接受委托后,便前往事發地進行調查。據調查,在本案中,由于委托人從事運輸工作,車主為第三人楊某。委托人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第三人楊某與施工單位簽訂一份設備租賃合同,租賃費包含委托人工資。因此,施工單位拒不承認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本律師不得不向宜昌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在這一程序中,在宜昌市勞動仲裁委的大力工作下,雙方達成調解。
本案雖然雙方同意調解,雙方對調解結果都比較滿意。但是雙方,包括仲裁機構對此種情形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仍然存在較大分歧。本律師認為,此種情形,委托人與施工單位應當構成勞動關系,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理由詳見本案代理詞如下:
代 理 詞
仲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湖北楚星律師事務所接受申請人陳某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申請人訴被申請人事實勞動關系爭議糾紛一案的勞動仲裁代理人。開庭前我們認真分析了本案的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通過今天的庭審活動,使我們對本案的事實及法律適用有了較全面的了解,現依據本案的事實和有關法律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以供參考:
本代理人認為,申請人陳某與被申請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理由如下:
第一、申請人是在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務工,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是該標段唯一具有施工資質和用工資質的合法承包人,申請人在該項目標段務工,其當然和項目部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其二,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也足以證明申請人實際上是和被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
首先,被申請人提出,其和楊某是設備租賃關系。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是指一方當事人(出租人)將租賃物有限期地交給另一方當事人(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該租賃物并獲得收益。在租賃的有效期內,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不能任意處分租賃物。當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本案的承租人是被申請人,在承租期間,車輛的占有,使用權應當歸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承租該車后,統一編號,該車被編為S5標10號車,既然車輛歸其占有,使用,那么駕駛該車輛的人理應是該項目部員工,駕駛該車輛的司機當然和項目部之間形成勞動關系。
其次,申請人認為,被訴人和楊某簽訂的只是機械設備租賃合同,那么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到底在為誰付出,其到底和誰建立的勞動關系呢?申請人認為,勞動關系,就是勞動力的所有者一方將自己的勞動力有償交給另一方(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用人單位的控制,勞動關系呈現人身關系的特征.進而成為一種隸屬主體間的以指揮和服從為特征的管理關系.作為楊某在整過關系中只是一個設備出租人,他只負責出租設備,收取租金。承租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是設備承租人,又是該項目承包人,被申請人在承租該車后,統一編號,該車被編為S5標10號車。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負責現場管理和安全教育義務。申請人利用其租賃的設備在項目部務工,受該公司的統一安排,調配,當然是和公司項目部構成勞動關系,不可能和設備承租人構成勞動關系。
3.被申請人提到,申請人為誰勞動,勞動價值由誰享有的問題,這一目了然,這確實是一目了然的問題,工程項目承包人是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楊某作為機械設備的出租人,申請人在項目部務工,申請人當然為被申請人勞動,勞動價值由被申請人享有。被訴人提到2.4萬元包括機械費用與造作手的工資,申請人認為,造作手的工資部分是由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楊某只是工資的代為發放人,其并不是工資的實際支付人,因為申請人并不是為楊某勞動,而是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勞動。我們不能因表面上申請人的工資由楊某交付就認定申請人和楊某構成勞動關系,要根據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來認定勞動關系。
第三,假設按照被申請人的觀點,申請人和楊某之間構成雇傭關系,就是說申請人在為楊某提供有償勞動,由楊某為其支付工資。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和楊某構成雇傭關系的前提是楊某有工程項目(勞務內容),但事實上在該標段只有項目部是該工程的唯一合法承包人,其下面的所有工人都是為項目部提供勞務。如果被申請人非得說是申請人是受楊某雇傭,為楊某提供勞動,那么只能是項目部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楊某,楊某和被申請人之間就不可能是簡單的設備租賃合同,而是一個業務分包關系。如果這個假設成立,也就是說項目部和楊之間是一個業務分包關系,那么根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根據此規定,被申請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仍然要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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