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致傷殘 公司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
劉某系某公司的職工,2005年2月的一天上班途中被一輛小車撞傷,肇事車輛逃逸。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并認定,責任完全由肇事小車司機承擔。劉某受傷住院后,醫療費無法索賠,并經法醫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六級。劉某家屬找到公司領導反映情況,要求公司補助一部分醫療費,但公司卻以劉某是在非工作時間、地點被他人撞傷為由拒絕補償。2005年6月30日,劉某的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又以劉某有六級傷殘、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為由,解除了劉某的勞動合同。2005年8月,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處理。法院在審理中,就公司是否可以以劉某有六級傷殘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司可以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但要給予劉某一定的經濟補償。因為,劉某是在非工作時間、地點被他人撞傷,并有六級傷殘,已不能勝任原來工作;劉某系公司合同制職工,公司在劉某合同期滿時作出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符合《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第9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立即終止執行”,以及第12條第二項“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傷殘屬于工傷,公司不能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因為,(一)劉某受傷致殘地點是去上班的途中,且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不負任何責任,故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應認定劉某是工傷。(二)劉某被撞傷致殘時,其勞動合同并未到期。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公司解除劉某的勞動合同是一種侵權行為,公司應安排劉某相適應的工作,并一次性發給劉某傷殘補助金14個月工資。如公司難以安排適當的工作,則應按月發給劉某月工資的70%作為傷殘撫恤金,并繼續交納劉某的養老保險費,待劉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改發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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