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上班途中身亡可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
吳某于2009年12月7日中午喝完酒后,駕駛摩托車去上班,不幸騎入河中,導致了吳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門在責任認定書中認定吳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吳某的妻子李某在咨詢律師后認為,其丈夫吳某是在上班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其用人單位應按工傷對待,但勞動部門認為不應認定為工傷。為此,李某將勞動部門訴至法院。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關于“違反治安管理的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不予認定工傷。
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應按工傷對待。
管析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
理由為,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規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吳某是在上班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為此,吳某屬于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其次,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中“違反治安管理”的理解問題。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違反交通管理,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 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在此處,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納入了違反冶安管理的范疇。而于2006年3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廢止了。違反交通管理的內容已歸類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內。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已經不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范疇,因關聯法發生了變化,為此,不能認定違反了交通管理秩序的行為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綜上所述,由于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后,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已經不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此,吳某的死亡可以工傷對待。當然對于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來說對于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而仍予以工傷對待是相悖的,為此,建議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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