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間休息時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案情】
5月28日上午10時許,在一電腦公司上班的王某,利用公司規定的休息時間到另一個部門找老鄉借工作中急需的扳手。可就在他跟老鄉借東西時意外發生了,老鄉工作部門的一個機臺上高速運轉的飛輪無故飛出,把王某左大腿內側給活生生地削下一塊來,王某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王某出院后,向市人勞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7月13日,人勞社保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王某不屬因工負傷。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歧】
案件審理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在公司規定休息的時間內,私自到另一部門找老鄉借扳手時受傷,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標準。因此,王某的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意見認為:公司為員工提供休息時間,是公司賦予員工的一項福利,應該屬于“工作時間內”。王某利用公司規定的休息時間去另一部門找老鄉借工作中急需的扳手,發生了意外,沒有脫離工作場所,應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王某的情況應該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目前,我國處理工傷的法律標準主要是《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其中的第十四條專門列舉了構成工傷的情形。其中,《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列舉的情形來看,《條例》第十四條是以“工作原因”作為核心要素,以“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作為時空要素來衡量的。
1、工間休息時間應屬于工作時間。工作間歇中的休息是保障職工正常勞動的客觀需要,它是工人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與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屬于工作的一部分。職工是人,不是機器,在較長的工作時間內,不可能連續、不間斷地工作,而必須進行工間休息以恢復體力和腦力,必須要解決其他一些個人生理需要問題,如上廁所、喝水,有時甚至還需要加餐補充營養,然后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因此,工間休息時間應屬于工作時間。
2、到相鄰部門仍屬工作場所。《條例》對“工作場所”的內涵和外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在工傷確認中爭議很大。筆者認為,不能狹隘地理解“工作場所”,把主要工作場所之外的其他工作場所一概否定。每個職工通常都有一個主要工作場所,但由于工作的多樣性,職工工作的區域并不僅限于主要的工作場所,與勞動者工作有關的不特定區域均應視為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工作場所的范圍甚至可以擴展到勞動者工作的整個廠區。另外,《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該規定亦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了工作場所范圍的延伸。只有對“工作場所”作如此寬泛的理解,才能真正保護職工的利益。本案王某到公司的其他部門借工具,沒有走出整個公司,應該仍屬于工作場所。
3、職工受到的傷害是由“工作原因”引起。 就普通工傷而言,工傷認定最核心的內容是工作原因。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中隱含的立法精神,筆者認為只要是在為了實現用工單位利益而從事的活動以及相關準備性活動過程中受到的傷害,均應當理解為與職業活動之間存在著因果聯系,屬于“工作原因”。從這一理解出發,“工作原因”大致包括:第一,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包括為了完成本職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準備性活動;第二,用人單位為了單位利益安排職工從事的本職工作以外的活動;第三,在特殊情況下,雖未經單位領導指派,但職工為了單位利益而自行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動。本案中,王某到公司另一部門借工具,正是因工作中急需工作扳手才到老鄉那個部門借的,目的是為了完成本職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準備性活動,王某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應該認定是“工作原因”造成王某的傷害。
綜上,王某在工間休息時間到另一部門借工具時受到的意外傷害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且沒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所指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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