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規定時效未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承不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王某系某公司職工,每月工資1500元。2010年1月,王某在廠房內安裝時墜地受傷。后王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已由單位支付。2010年5月,王某向人力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該局以超過法定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元月16日,王某向區仲裁委員會提出工傷待遇仲裁申請,但該仲裁委員會以沒有認定為工傷且未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無奈之下,王某起訴至法院,主張與該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派司法鑒定機構對王某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結果為:王某全身多發性損傷屬八級傷殘。最終,法院判決,終止王某與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54134元。
【律師解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中,王某于2010年1月20日發生事故傷害,2010年5月15日才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單位及王某均未在法定時效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么受傷職工王某還能否得到工傷賠償則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律師認為,雖然超過了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王某仍可得到工傷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工傷職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這種情況下,應由該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向王某支付有關費用。
確定了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賠償王某,那么,王某具體可以得到哪些賠償呢?
受傷職工要得到工傷賠償,前提是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即“評殘”程序,否則傷殘等級不確定,工傷賠償的標準及賠償數額無法計算。
本案中, 公司沒有在法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造成勞動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也造成勞動部門沒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此情況下,法院應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王某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結論為:王某全身多發性損傷經綜合評定屬八級傷殘。
在本案中,王某的損害程度屬八級傷殘,且王某請求終止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那么王某可得到如下的賠償: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即11個月的本人工資;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即9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即6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停工留薪期工資,因被告沒有在法定期間申請工傷認定,導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予確認原告的停工留薪期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月,結合王某的傷殘情況及住院情況,法院確認原告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即6個月本人工資。
【律師建議】
2011年新《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體現了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對因工受傷職工的關愛。盡管如此,受傷職工在維權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阻礙。律師認為,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加強工作安全保護,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讓受傷職工的權益得到充分、及時、有效的維護,這對貫徹執行現行法律制度,實現立法目的都起著極為重要作用。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719521.com
上一篇:富士康“八連跳”屬非工傷性死亡
下一篇: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不是除斥期間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認定辦法知識排行榜
- 01工傷職工應當去哪些醫院治療
- 02 工傷認定中的證據收集
- 03 工傷保險條例意見二看點解
- 04 工傷認定申請書怎么填寫
- 05哪些情形工傷可以申請行政復
- 06違規操作算工傷嗎?
- 07最新工傷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 08哪些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 09超過退休年齡是否可認定為工
- 10工傷認定書在哪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