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筑公司聘用人員施工中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讀者邱先生問:某建筑公司在工程中標后將其承建大樓內的電梯安裝部分,發包給沒有相關資質的孫某。孫某雇用了我。工作期間,我不慎摔下電梯井,花去30萬元醫療費,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由于孫某無力承擔全部醫療費,我多次要求建筑公司擔責,卻一再遭拒絕,理由是我并非建筑公司直接聘用。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同樣以我和建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受理我的工傷認定申請。請問,建筑公司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做法對嗎?
答:建筑公司、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做法是錯誤的,你的情形同樣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存在勞動關系是構成工傷的前提,也是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性要件。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也指出:“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由此可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堅持勞動關系為一般審查,兼顧特殊情形的原則,而不能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一概否認。與之對應,你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規定:一方面,雖然你只是被孫某雇用,但由于孫某只是個人,建筑公司卻分包給孫某,明顯屬于將承包業務“轉(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情形;另一方面,你的傷害發生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你的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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