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中有過錯,能認定為工傷嗎
關于工傷賠償的糾紛,每個地區都很多。而這些爭議主要集中在是否認定為工傷和賠償項目及其標準上,今天華律小編就員工工作中有過錯,能認定為工傷嗎的問題為大家詳細介紹,希望能幫助大家學習了解勞動工傷的知識。
一、案件簡介
羅某于2012年7月18日到林某經營的木材加工廠工作,主要負責水電安裝及機器維修。2013年4月3日14點羅某在壓板車間對滾面板膠機檢查維修時,被滾筒絞傷右手,造成右手拇指絞爛、右手食指肌肉絞脫。當天羅某到醫院住院治療,直至出院,所有醫療費均是林某負擔。
2014年8月11日,羅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羅某屬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2014年12月30日該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認羅某傷殘為七級。
二、爭議焦點
2015年2月25日,羅某向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經開庭后于2015年4月6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林某應支付各項經濟損失82623.78元給羅某。林某認為,羅某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由于嚴重違章操作,以致引起傷害事故的發生,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羅某所受的傷不應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重新確認羅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律師解讀
勞動工傷律師指出林某承認羅某是在工作時間內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林某繼續主張羅某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由于嚴重違章操作,才導致羅某傷害事故的發生。因此,羅某所受的傷不應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林某的主張顯然不能成立。
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國立法均將工傷事故規定為特殊侵權行為,由雇主承擔無過錯補償責任,工傷適用無過錯原則。可見,且不說林某主張羅某存在嚴重違章操作是否能被法院采納,即使認定羅某存在嚴重違章操作,仍無法改變羅某之傷系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的事實。因此,林某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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