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有哪些
在對工傷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提起進行工傷認定這是第一步,接下來,就是申請進行工傷鑒定,然后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要求賠償。但實踐中,哪些人可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呢?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或其上級工會組織均有權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上時間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這一修訂,與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37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說,與原有的工傷認定制度相比,2011年1月1日以后,過失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傷事故,將可以作為工傷享受相關待遇;而工作時因吸毒造成傷亡的,將不能按工傷處理。
對勞動者的人身傷害進行認定,一旦確認屬于工傷范疇的話,那么之后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根據實際造成的傷害向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求賠償。但提起工傷認定不是人人都可以的,我國對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也是進行了限制的,有權提出申請的包括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或其上級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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