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操作受傷算工傷嗎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來進行操作的,此時要是造成了人身傷害的話,認定為工傷固然沒有什么問題。但要是經過認定發現,勞動者屬于違規操作受傷,那么此時是否還能認定為工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違規操作受傷算工傷嗎
企業單位的職工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進行違章作業,并且要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是否有違規操作,和認定工傷無關。工傷認定采取的是無過錯原則,即使違規所致,符合工傷認定標準的也屬于工傷。
律師提醒:如果發生事故,不論是否屬于職工違規操作造成的,用人單位都應該給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職工的行為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不給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所以,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尤為重要。
二、工傷認定依據、情形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對工傷認定的情形規定,即使勞動者屬于違規操作受傷的,此時其實與工傷認定都沒有多大的關系。只要符合了《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認定的情形,那么此時也是可以申請工傷,從而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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