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工傷認定的條件是怎樣的
按照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要是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那么此時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事故,在交通事故賠償不足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進行工傷賠償。不過此時進行認定需要符合規定條件才行,那么上下班工傷認定的條件是怎樣的呢?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上下班工傷認定的條件是怎樣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規定,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條例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發生工傷能要求精神賠償嗎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今后,患上職業病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些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的勞資糾紛。其中包括: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付勞動者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的以及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等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形成的勞動關系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即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明確,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有確定的工資性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提供了基本的勞動條件。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請求給予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上下班途中要是出了交通事故的話,不是一定會認定為工傷的,此時要是不能滿足上下班工傷認定條件的話,那自然在交通事故賠償不足的情形,自然是不能按照工傷事故進行處理的。而實踐中,一般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事故賠償也是無法同時要求的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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