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前有曠工行為,企業是否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并”處理?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1994年2月8日勞辦發(1994)47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疑難問題的復函》規定:職工在到達退休年齡前有曠工行為,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時給予處理。若企業未及時處理,而職工已到達退休年齡,則企業應予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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