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退休、退職應具備什么條件?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國務院1978年6月2日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該退休: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這一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后,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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