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 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不要盲目私下簽訂協議
一審宣判后,主審本案的審判長鄭煒指出,為維護弱者農民工的利益,法院已經在法律的框架內盡最大可能對蘇軍祥工傷索賠案依法進行支持。
但是,因為蘇軍祥自己在打工時和受傷后沒有能夠注意到一些問題,為自己的維權行為留下了后遺癥,對此他是有責任的,所以法院對他的訴訟請求難以全部支持。
蘇軍祥在失去一側下肢的同時,還得為自己的過失承擔三成責任,這個教訓是非常深刻的。借此案,鄭煒法官為廣大農民工指出了以下幾個需要重視的問題。
一、農民工應該知道你在為誰打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因此,農民工打工不僅要知道承包人是誰,還必須明確知道發包單位是誰,了解自己到底在為什么單位打工。這樣,在出現工傷事故后你才可以找到明確的賠償義務主體。
本案中,蘇軍祥自認為發包單位是沈陽皇姑區自來水公司,把皇姑區自來水公司作為被告,實際上蘇軍祥認為的這個工傷賠償主體根本不存。法庭后經過多方調查無法確認誰是發包單位,也就無法確定哪個企業和蘇軍祥有勞動關系,法院最后只好認定蘇軍祥和鄒某的雇傭關系,按雇傭關系作出一審判決。
二、工傷后不要盲目簽訂“私了”協議
從合同法角度看,蘇軍祥與包工頭鄒某已經對傷害后果進行了分析,對賠償金額達成了共識,蘇軍祥已經領取了賠償金并承諾“今后一切后果自負”。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可以說雙方簽訂的這一賠償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應該得到法庭的認可,在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駁回蘇軍祥訴訟請求的依據。
因此,農民工在受傷后對自己的傷情尤其是未來的發展情況并沒有真正了解時,千萬不能為了一點眼前利益盲目簽訂私了協議,尤其要慎說“今后一切后果自負”之類的話,這是對自己將來可能獲得的權利的一種放棄行為,同時也為自己的今后維權設置了障礙。
本案中,面對蘇軍祥嚴重的傷害后果,法院是從蘇軍祥對“賠償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這個角度上分析,把蘇軍祥要求被告繼續賠償作為對原“賠償協議”行使的撤銷權來處理。
當然,在實踐中一些違法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協議也是無效的。但是無論怎么說,不知道給誰打工,工傷后盲目簽訂私了協議,是導致本案不可能完全支持農民工訴訟請求的原因所在。
本案提要
日前,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就一起農民工蘇軍祥工傷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賠償農民工65000余元。
農民工蘇軍祥在施工中受傷后,私下和包工頭簽下協議,包工頭在支付其醫療費并給付賠償1500元后,日后再出現的一切情況和不利后果由蘇軍祥自負。
蘇軍祥回家養病階段傷情惡化,右腿部分截肢。于是蘇軍祥繼續向包工頭索賠40萬元,而包工頭認為當時與蘇軍祥所簽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按照協議履行完義務,拒絕賠償。
職工負傷后,與用人單位或雇主私下簽訂賠償協議是否有效,應注意什么問題?日前,本案一審法院的判決對此作出了回答。
法律在勞動者就業、工傷、社會保障等諸多方面設立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規定,但這些法律規定的實施有一個重要的因素,那就是當勞動者遇到權益糾紛之時,要具備一般的法律常識,依法進行維權。
同時,法律也規定了當職工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時,其對自己的權益有處分權、放棄權。職工與用工者簽訂“私了”協議,從法律層面而言,這實際是對自身權益的一種處分行為,稍有不慎,便會把本屬于自身的利益拱手相讓,即使之后在尋求法律保護,其權益損失實難獲得法律的全部支持,本案就是一例。
日前,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就一起農民工蘇軍祥工傷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賠償農民工65000余元。
農民工蘇軍祥在施工中受傷后,私下和包工頭簽下協議,包工頭在支付其醫療費并給付賠償1500元后,日后再出現的一切情況和不利后果由蘇軍祥自負。
蘇軍祥回家養病階段傷情惡化,右腿部分截肢。于是蘇軍祥繼續向包工頭索賠,而包工頭認為當時與蘇軍祥所簽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按照協議履行完義務,拒絕賠償。
職工負傷后,與用人單位或雇主私下簽訂賠償協議是否有效,應注意什么問題?日前,本案一審法院的判決對此作出了回答。 工傷后簽訂“私了”協議
蘇軍祥,1967年6月5日出生,遼寧省朝陽縣北四家子鄉文戶溝村農民。2005年11月蘇軍祥到沈陽打工,十幾天后經人介紹受雇于包工頭鄒某到一個工地挖自來水管道。
2005年12月6日,蘇軍祥冒著嚴寒在鄒某承包的某小區自來水管道挖掘工程施工時出現塌方,蘇軍祥的一條腿被土塊壓住,工友們用了30多分鐘才將凍土刨開,把他送進沈陽市第四人民醫院治療。醫院診斷蘇軍祥“右坐骨上下支骨折”,遂在沈陽市第四人民醫院休養觀察治療。
2005年12月17日,蘇軍祥的哥哥蘇軍新從老家匆匆趕來沈陽與包工頭鄒某協商,想讓蘇軍祥回老家朝陽縣養傷。鄒某開始不同意,怕發生意外承擔更大責任,蘇軍祥、蘇軍新兄弟向鄒某承諾如發生意外后果自負,雙方為穩妥起見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約定鄒某除支付蘇軍祥看病費用外,另付人民幣1500元,事后出現一切后果由蘇軍祥自負。
簽訂協議后,蘇軍祥收下鄒某給的1500元返回老家養傷。
傷情惡化截肢
蘇軍祥回家養傷數天后,傷腿出現腫脹、腳指發黑等癥狀。
2005年12月29日,蘇軍祥前往朝陽市中心醫院診治,醫院診斷其為“右髖骨外傷、右髖外動脈斷裂、血栓形成右小腿缺血壞死”,醫生建議立即作右腿截肢術,否則會危及生命。
蘇軍祥電話通知鄒某病情并提出繼續需要醫療費用。鄒某對蘇軍祥的病情惡化表示懷疑,沒有同意繼續支付醫療費用。無奈之下,蘇軍祥向他人借錢兩萬元作為醫療費。
2006年1月1日,醫院為蘇軍祥做了截肢手術,花掉醫療費20071元。
事后,蘇軍祥被當地殘聯組織認定為三級殘疾。
索賠引出訴訟
蘇軍祥在朝陽市中心醫院住院17天后出院,生活不能自理,沒有生活來源,妻子離他而去,母親臥病在床,生活極端困難。
面對這一切,蘇軍祥認為自己的傷殘是為自來水公司施工所致,醫療費以及今后的生活費應該由工程發包方自來水公司及承包人鄒某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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