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期間受工傷 公司同樣有責任不可推卸
不少員工被單位以交流學習的名義送往其他單位,也就是俗稱的借調。借調雖然有利于工作的進步與開展,但麻煩也會隨之而來,比如借調期間員工受工傷誰來賠償?找法網律師針對該問題與大家探討。
案例一:借調期間受工傷 治療費用成難題
張某是甲公司的一名員工,因公司的合作伙伴乙公司需要設備維修,所以甲公司就派身為技術員的張某前往,約定借用期為3個月,工資仍由甲公司支付,其身份資料等檔案也在甲公司。沒想到,張某在乙公司上班維修設備時發生工傷事故,落下五級傷殘。后就張某的治療費用和工傷保險責任,乙公司要張某找甲公司,但甲公司認為張某是在乙公司受的傷,要張某去找乙公司。張某治療期間產生的治療費用成為了大難題,究竟該由誰為張某的工傷保險承擔責任呢?
律師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要確定案例中張某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誰承擔,首先要明確借調的定義。所謂借調是指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乙用人單位由于工作需要,與甲單位協商后,請該勞動者到乙用人單位為乙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張某是受甲公司的指派到乙公司工作,即借調。張某被借調后,工資仍由甲公司發放,表明其還與甲公司保持勞動關系,并沒有另行與乙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而工傷保險是基于勞動關系而存在。本案也就應當“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即由甲公司擔責。但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了補償辦法,則張某的原用人單位甲公司在依法承擔工傷待遇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借調單位乙公司主張補償。
案例二:借調期間受工傷 雙方單位推卸責任
林先生是某進出口貿易公司(簡稱A公司)的員工, 2010年9月,該公司的合作伙伴(簡稱B公司)將林先生借調到公司工作,B公司與林先生書面約定:借調期間,林先生的工資由B公司支付,工資額為林先生在A公司的三倍,但B公司不為林先生購買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各種保險。同時,A公司與B公司書面約定:林先生借調期間的工資及全部社會保險(含工傷保險)等社會福利,所需費用全部由B公司負責解決并承擔責任,A公司概不負責。
2011年1月,林先生在借調單位B公司工作期間受到工傷傷害,評為五級傷殘。林先生分別向原工作單位A公司和借調單位B公司要求工傷賠償,都遭到拒絕,A公司認為:林先生已借調到B公司工作,且應由B公司為林先生辦理工傷保險;而B公司認為:林先生是A公司的員工,且已與林先生簽訂了不辦理工傷保險的協議。隨后林先生將A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連帶賠償自己的工傷損失。
律師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之間約定的補償辦法實質上是將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在它們內部進行分擔,但原用人單位不得借此拒絕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林先生雖然已借調到B公司工作,但仍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和B公司簽訂的協議不能免除A公司對林先生應承擔工傷責任;而B公司雖與林先生簽訂了不辦理工傷保險的協議,但因該協議違反“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因此,A公司和B公司應對林先生的工傷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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