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未繳納工傷保險 職工受工傷公司仍需擔責
2015-10-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張某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業時,突然被工地上掉下鋼管砸中頭部,但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還沒及時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近日,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張某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共計55,656元。
2014年2月22日,原告張某與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自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被告承建工程位于華容縣城關鎮某國際家居廣場,原告從事木工(模板制作與安裝)工作。2014年8月15日,原告在某家居廣場二樓的外架上作業時,突然被從上面掉下鋼管砸中頭部,被送至華容縣某醫院治療,診斷為:一、腦外傷,1、左枕頂部硬膜外血腫;2、頂、枕骨骨折;3、頭皮裂傷;4、頭皮血腫。二、胸腔積液;三、多處軟組織挫傷。2014年10月11日出院,2014年10月22日經華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張某傷殘等級9級。2015年3月 18日原告遞交了一份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申請表,并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另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員工繳納了第一期工程階段的工傷保險費,但原告受傷期間為第二期工程階段,而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沒有為員工繳納第二期工程階段的工傷保險費。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被告未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所以原告在工作期間身體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拾級傷殘,被告除已支付的醫療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對未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予支付,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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