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受傷的該怎么辦
非法招錄童工本身就屬于違法行為了,而要是在童工在工作過程中又受傷的話,那么單位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將是更重的。不過我們需要先了解童工受傷的該怎么辦,下面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童工受傷的該怎么辦
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從事的無損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輔助性勞動,不屬于童工范疇。
1、童工為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這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從青少年健康成長角度考慮的,不存在管理性和生效性之爭,違反則為無效。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工傷認定,應理解為合法有效勞動關系范疇的概念,不應適用于無效勞動關系,如依照勞動法律、法規,為童工辦理勞動保險,毫無疑問是荒唐的。但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要給予嚴厲地處罰,則依照勞動法律、法規,體現的是國家意志的社會管理,不是民事法律關系。
2、童工傷亡應比一般勞動者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
合同無效不等于其權利不受保護,相反,從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出發,從關心下一代出發,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其受傷亡損害的權益更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受保護的權益應比一般勞動者更廣泛、更多。
3、從計算賠償損失數額上考慮,童工傷亡應選擇非工傷賠償。
工傷的賠償依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繳納了保險的,則由保險機構理賠,用人單位未繳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保險理賠的標準和數額計算賠付,其數額比雇員受害賠償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低4-6倍。童工傷亡不按勞動法律關系的工傷理賠,按一般人身損害的民事法律關系予以賠償,將獲得更大權益的法律保護。
二、未成年人不能做的工作有哪些
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童工由于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因此即使在工作過程中童工受傷,也不能按照工傷處理,僅僅只是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進行處理,此時單位也是免不了要作出賠償的,同時還會依法追究單位的行政責任,嚴重的話還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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