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索精神損害賠償金有門
楊某某所在公司車間的天花板因年久失修,隨時都有掉落的危險,但公司卻一直沒有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半年前,她在上班時,被突然脫落的天花板砸傷頭部,不僅釀成工傷還被鑒定為8級傷殘。事后,公司已向她支付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而面對其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公司卻斷然拒絕,理由是她遭受工傷事故,只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既然《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她自然也就無權向公司索要。更何況,公司承擔的傷殘補助金中也已包含精神損害性質。楊某某遂咨詢,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點評: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傷殘補助金不等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撫慰,在于使受害人感到侵權人受到了法律上應有的懲罰,感到自己所受的傷害得到某種程度的補償。工傷無疑會給受傷害職工帶來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創傷,尤其是造成殘疾,更會帶來打擊和精神上的折磨。而傷殘補助金只是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與精神損害并無關聯。即本案公司不能拿已經承擔傷殘補助金,來對抗精神損害賠償。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并不排斥精神損害賠償。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就精神損害賠償作出規定,但這并不等于其便否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更何況《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防治法》第59條也指出:“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它們中所指的“有關民事法律”,自然包含著《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后,上述法律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即公司必須就其明知危險存在卻拒不排除,以至于造成楊某某精神損害后果的行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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