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質雇員工作受傷誰來賠?
無資質雇員操作機器了,在工作中受傷了,那么他的相關費用應該由誰來賠?雇傭方有過錯,他也要承擔相應責任。下文為您一一介紹。
【案情】
原告趙某于2012年3月到被告某公司處上班,被告指派其到公司其他部門從事生產輔助工作。2014年8月15日,原告在工作時被鐵器砸傷,頭部面部嚴重受傷。原告為了治療花費了巨額醫療費用,其要求被告予以賠償,但遭到對方拒絕,遂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醫療費、誤工費、住院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傷殘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44819.73元。
【庭審現場】
庭審時,原告稱其多次向被告主張賠償,被告對他不理不睬。被告辯稱,原告對公司提供勞務是事實,但其所受傷害是發生在雇傭活動開始之前,是其私自違規操作天車所致,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被告提供證據證人證言,以此證明原告受傷時,工作還未正式開始,原告所受傷害是因其私自違規無證操作天車所致,責任在原告,和被告提供安全措施無關,單位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證時,原告提出其上班時間是8點,他7點45開始打掃,他在修機器時受傷,說明是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因工作受的傷。兩證人均證實原告怎么受傷沒有看到,其不能證明原告存在過錯;原告在開天車時負責人并沒有制止,公司內部也存在他人可以開天車的事實。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受被告雇傭,并被派到某公司從事生產輔助工作。由于天車出現故障,原告與王某某便去進行維修,而原告在開天車時被鐵器砸傷,頭部面部嚴重受傷,當即被送到醫院搶救。結合本案案情,以原告承擔20%、被告承擔80%為宜,最終法院對原告要求的各項賠償部分予以支持,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72127.4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析案】
法官認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不存在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雇傭原告為其提供勞務,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事實上的雇傭勞務關系,故被告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下就操作吊車,在該事件中也存在一定過錯。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原告自擔20%,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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