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工傷,怎樣才能獲取事故賠償呢?
我們國家從保障發展的大局出發,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存權、健康權,相繼制定了有關工傷保障的法律、法規,進而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這對于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
為切實實現勞動者的工傷救濟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賠償的第一步,也是工傷保險賠償必經之路,只有對職工傷害性質予以依法認定之后,才可能出現“工傷”賠償問題。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申請對工傷性質予以確認的行政行為,工傷認定權歸屬于行政機關,也就是說,只有勞動行政部門才具有工傷性質的決定權,沒有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其他機關無權依工傷待遇予以處理。所以,勞動者在遭遇事故傷害后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索賠,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給自己的索賠帶來障礙。
首先,對于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時,用人單位、職工及近親屬可以依法進行行政復議,對于復議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行政復議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不經過行政復議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對于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行政復議不是前置程序。
其次,對于鑒定機構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時,應當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再次,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落實問題產生爭議時,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最后,工傷職工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時,必須先經行政復議后才能訴訟。社保機構核定工傷待遇是履行國家職權的行為,所以此時的爭議性質是行政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權利人必須首先依法進行行政復議,對于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說,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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