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寫入侵權責任法
工作期間遇車禍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屬能否既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又獲得工傷賠償?這是已故農民工院建才留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二中院)的問題,更是留給已經三審的侵權責任法草案的問題。
交通肇事者被判刑但無力賠償
院建才是來自河南的農民工,于2001年1月到北京市臺湖福來順建材商店打工。2007年5月21日,院建才和該商店經營者高啟之子一同外出買建材,途中車輛發生故障,停靠在緊急隔離帶上,孰料禍從天降。二人當場被疲勞駕駛的薛某駕車撞死。事故還造成一人輕傷,三車受損。交管部門認定,薛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薛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并提起公訴。
院建才遺有一子,名院京河,時年9歲。2005年,院建才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在北京走失,下落不明。院建才死后,其兄院建堂代院京河就交通肇事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薛某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多倫支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7萬余元。與此同時,被害人高某家屬也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近44萬元。
2008年11月14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判決其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院京河經濟損失25萬余元,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多倫支公司支付院京河死亡賠償金2.5萬元。2009年3月5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認為,一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判決賠償數額合理。
事故發生后,薛某主動賠償了兩個被害人的喪葬費及相關費用2萬余元。薛某所駕駛的四輪農用運輸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多倫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保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萬元。而薛某只是一個農民,家庭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自己也在事故中受傷。院京河的賠償請求雖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大都無法兌現。
走工傷賠償之訴是否行得通
對薛某可能沒有賠償能力,院京河的代理律師、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時福茂早有心理準備。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時福茂就考慮,如果賠償無法兌現,是否可以走提起工傷(亡)賠償訴訟之路。
時福茂分析,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院建才應認定為工傷。
但是時福茂發現,對于因為交通事故造成工傷,能否同時獲得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目前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司法界和實務界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補差說”,即勞動者發生工傷(亡)后,可以通過選擇一種程序得到賠償,如果賠償低于實際所受損失,可以再通過另一種程序得到補償。二是“雙賠說”,即勞動者可以通過工傷程序和人身損害賠償程序得到雙重賠償。因第三人侵權發生工傷的,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待遇性質不同,并不沖突,勞動者可以同時要求兩種賠償。
對于“補差說”,時福茂認為,因為工傷和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讓誰承擔主要責任?誰承擔補差責任?很難保證公平。另外,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這是工傷賠償所不支持的,無法通過補差來實現。
對于“雙賠說”,勞動行政部門并不支持。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勞動者在一次工傷中能夠請求兩項賠償時,可以且只能得到最高的一項賠償。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教授黎建飛也表示,客觀地說,如果允許一次工傷受損者得到雙重賠償,會產生一個近乎于荒謬的結果:即同一項費用賠償兩次,更直白地說是“同一行為(如喪葬)要實施兩次”,“相當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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