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組織旅游職工受傷算工傷
3月28日,小喬的工傷認定官司終于打贏了。她是大連市一家連鎖藥房的員工。4年前,她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歸途中遭遇車禍,身體多處骨折。但單位認為小喬參與的活動與工作無關,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事后她到大連市人社局申請工傷,也未得到工傷認定,遂將單位和人社局告上法庭。職工在用人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法律貼士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范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一般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文案例中,小喬參加的活動是單位組織并由關聯企業承擔經費,系因公外出。單位組織團體旅游活動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團隊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即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與其單位的工作存在關聯性,因此小喬在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應被認定為工傷。
特別提醒
實踐中,像小喬這樣不被用人單位認可為工傷的情況比較多。當工傷認定受阻時,職工可通過如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因公司未認定工傷而沒拿到工傷待遇的職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及提起訴訟,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如果對人社局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職工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上述案例中,小喬正是通過訴訟的途徑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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