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擔責
2015-10-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當向相關部門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同時勞動者及其近親屬亦有權自行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為一年。
近日,貢井法院即審理一起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給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引發的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王某系貢井某公司的職工,2013年7月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至2014年6月止。
2013年8月,王某在該公司鉚焊車間組合產品時,因組合產品倒塌砸壓其左小腿,診斷為左脛骨遠端骨折,先后兩次住院治療。原告之傷被評定為八級傷殘。經審理查明,由于原告從入職到發生工傷僅一個月,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從王某入職時及時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事故后一直抱著與王某協商解決的態度亦未申請工傷認定。現原告自行向相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已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王某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該公司支付其各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25000元。
本案中,工傷發生后,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現因該公司未及時申請導致王某之傷無法確定為工傷且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王某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該公司自行負擔。經過開庭后承辦法官的辨法析理,最終雙方當庭達成一致: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項工傷待遇90000元,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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