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傷害納入工傷需跨過的“坎兒”
在我國,將精神傷害納入工傷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但是,只有將其合法合規化,才能保證其有效運行。將精神傷害納入工傷需跨過的第一道坎兒是如何鑒定職工的精神傷害是否由工作所致。眾所周知,因工作壓力所導致的精神傷害不好認定,納入工傷可能會讓一些人騙。
9月初的一天,廣東珠海一名34歲女職工結束病假,本該在當天上班的她,卻在支開家人后自盡。據悉,此前該女工是因加班過度,精神壓力大,產生抑郁而休病假的。其家人為此提出工傷賠償,但至今未獲認定,由此也引發人們廣泛關注:精神傷害能否納入工傷?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由此可知,在我國,工傷一般指直接因公致殘、死亡的事故,或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諸如文中女職工,因工作壓力大,致其在家中自盡類似案件,到底算不算工傷,因怎么處理,在我國仍是一片空白,一般來講是不予認定其為工傷。
其實,在發達國家,判定工傷的基本尺度是看是否與工作或工作崗位有關,傷害包括精神傷害和肉體傷害。而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工傷認定方面仍顯滯后,因為工作壓力所導致的精神疾病,不算作工傷。這明顯與國際勞動者權益保護脫軌,是需要蛻變改進的。
在我國,將精神傷害納入工傷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但是,只有將其合法合規化,才能保證其有效運行。將精神傷害納入工傷需跨過的第一道坎兒是如何鑒定職工的精神傷害是否由工作所致。眾所周知,因工作壓力所導致的精神傷害不好認定,納入工傷可能會讓一些人騙取工傷保險賠償,因此,應該建立一個工作壓力評判尺度。建立工作壓力的評判尺度最好表現形式是成立第三方專業鑒定工作壓力權威機構,由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第三方組織對職工精神傷害是否由工作所引起的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其次要建立監督機構,對第三方權威監督機構進行監督,保證其公平透明性。
客觀的說,將精神傷害納入工傷是勞動者合法權益日益完善的結果,不是一蹴而就,更不能一步登天,只有一步一個腳印的邁過那些坎兒,勞動者保護法才會為我們撐起一片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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