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工傷認定 當防五個誤區
盡管幾經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工作認定做出比較全面、完整的規定,然而,由于意外傷害的復雜性,有些情況法律規定不明在所難免。比如,工間休息時,死亡能否認定工傷?為工作參加社交受傷,能否認定工傷……為此,遭遇意外傷害后,認定工傷出現分歧時,勞動者須注意下面五個誤區。
誤區1 工作時被狗咬傷 只能找狗主人
汪某是一家工程建筑公司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因年紀大,被安排在某建筑工地打更。前不久,一天晚上8時左右,汪某如往常一樣在工地及倉庫區巡查,被一狼狗咬傷(事后查實,該狼狗是公司職工劉某拴養在工地倉庫區的,已有5個多月時間,公司領導知道而未管此事)。后來,汪某被確診為腰椎骨骨折,構成10級傷殘,整個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6萬多元。
事后,汪某找公司領導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公司認為,既然是劉某的狼狗咬傷,應與劉某交涉,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汪某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汪某是該公司正是職工,他被狼狗咬傷事故,發生在工作單位的工地場區之內,且正在履行打更職務工作期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屬于工傷。既然是屬于工傷,就理所當然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至于汪某如何與劉某交涉,則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不影響汪某的工傷認定。
誤區2 工間休息時死亡 不能認定工傷
洪某系一家屠宰場宰殺工。患有糖尿病、心臟病。前不久上午,洪某宰殺完一頭牛之后,因在暫短休息時,突然發病,經搶救無效身亡。
事后,洪某的妻子找到其所在單位,要求單位為之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則以洪某是因突發心臟病而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為由,予以拒絕。
評析:洪某應屬于“視同工傷”情形,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洪某雖然是因自己舊病突發而身亡,確實并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7種認定工傷情形。但是,該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本案中,洪某死亡與殺牛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并且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符合“視同工傷”情形,應享受工傷待遇。
誤區3 被默許加班受傷 只能自認倒霉
馬某是一家化工公司技術員。一天,其回單位取東西,正趕上公司內的動力車間在安裝一臺新設備。見在場人員忙不過來,便自愿幫助調試。登高操作中不慎從3米高機臺摔下,導致腰部嚴重骨折,治療期間,經鑒定被認定為九級傷殘。事后,馬某向公司要求申報工傷,公司認為,馬某是在雙休日自愿幫忙受傷,并非法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受傷,不應屬于工傷。
評析:《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即包括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時間,也包括8小時之外的加班工作時間。本案中,馬某雖然是自愿加班,但其所在公司相關人員并沒有加以制止,應視為以默許方式允許并接受了馬某加班參加工作。而且,馬某的自愿行為完全是為了公司工作,應當認定馬某是在工作時間受傷。若是對馬某的受傷不予認定工傷,不僅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相違背,更有失于法律的公平原則。
誤區4 為工作參加社交 受傷自己負責
齊某系某電器銷售公司業務員,專門從事銷售工作。近日,齊某出于聯絡客戶、拓展客戶的目的,在得到銷售經理默許后,陪同3名客戶人員一起報名參加一項游樂比賽,在其中的一項過浮橋比賽中,不慎從木板橋上摔下,造成脊椎系統截癱。經住院治療傷情穩定后,齊某向公司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公司認為齊某參加比賽是因其個人娛樂愛好,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傷害;至于銷售經理的默許行為,與公司無關,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評析: 工傷,簡單地說,就是在工作中負傷。其標準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強調的是因工作受傷。
結合本案,首先,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三要素的核心。齊某是為拓展客戶的目的,而陪同客戶一直參加游樂比賽,完全是為了工作。其次,齊某是在得到銷售經理默許后,參加比賽活動,可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延伸。再說,聯系客戶的一些活動難免在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進行,若不將此類在社交活動中受到的傷害界定為工傷,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違背了工傷設定的目的。齊某是銷售員,其收入直接與其銷售額有關,可以理解為單位是鼓勵其與客戶積極接觸,這也是銷售崗位所必須的工作內容。
誤區5 退伍兵舊傷復發 不得認定工傷
退伍后,朱某憑借良好的汽車修理技術,拒絕組織安排,被一家個體修配公司高薪聘用。前不久,朱某在部隊時所患舊傷復發,經檢查需要再行手術治療,費用約6萬余元。朱某與公司領導協商費用時,公司領導認為,朱某的病是在部隊得的,并得到一筆不菲的殘疾撫恤金,此次舊傷復發,與公司無關,只能找原部隊解決。
評析:公司的說法與法律規定相悖,應由公司按工傷待遇處理。《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三)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因此,朱某有權利享受工傷待遇,由所在公司按照工傷待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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