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傷殘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無論是在工傷鑒定前還是在工傷鑒定后都具有一定的時效限制,這種限制的存在也是為了提醒當事人及時進行維權,以免時間較長后難以找到證據,進而讓自己的申請賠償活動遭到較大困難,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接下來,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工傷認定后,何時做傷殘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停工留薪期最長為24個月,傷殘等級鑒定前都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全額工資,而不僅僅是生活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1、工傷認定時效
(1)勞動者所在單位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時效
(1)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
1、如果單位有交社保,則大部分補償由社保基金賠付,否則就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如果交了社保工傷的,那么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核定工傷待遇,如果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部分有用人單位支付,其他由社保基金支付;
3、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你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工傷鑒定的相關時效規定的存在能夠較為穩妥的解決員工的工傷賠償問題,這種時效能夠幫助員工分辨清某些不愿承擔賠償企業的拖延意圖,以對員工起到較為良好的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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