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加強地方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工作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近年來,隨著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我國的職業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為了適應職業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的需要,我部正在組織有關專家抓緊制定頒布職業技能標準(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規范(以下簡稱標準和規范)。同時,一些地方也自行制定了一些地方標準和規范,由于缺乏統一規劃,有的地方標準和規范與國家標準不一致;有的職業(或工種)甚至有幾種不同的地方標準和規范,這嚴重地影響了標準和規范的嚴肅性、權威性,同時不利于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統一管理工作。為了加強對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制定工作的管理,保證標準、規范的嚴肅性,現將對有關地方制定標準和規范工作的具體意見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中的工種和勞動部已確定的新職業或工種,由勞動部或勞動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各地不得另行組織制定標準和規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對本地已經制定頒布的標準和規范要進行清理、檢查,并于1997年5月底前匯總報勞動部職業技能開發司(匯總報表樣式見附件1)。勞動部將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對各地上報的標準和規范中屬于應制定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職業或工種的,經過有關專家審定后,由勞動部頒發試行;對確屬地方性的職業或工種,經勞動部審批后可在當地試行。
三、今后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在組織制定確屬地方性的職業標準和規范時,應先向勞動部申報職業(或工種)目錄(申報表樣式見附件2),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由地方組織專家制定。勞動部將根據需要提供制定標準和規范的有關文件,并可幫助推薦專家。地方頒發標準和規范后,應在一個月內報勞動部備案。
附件:
1.地方已頒布的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匯總表(略)
2.地方制定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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