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行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供銷合作社:
為了加強對供銷合作社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管理,促進本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向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根據勞動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的要求,我社制定了《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6]379號文件精神,該《辦法》由我社發布實施。現將《辦法》印發你們,請各地按《辦法》要求,開展好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客觀、公正地評價職工的技術和技能水平,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職工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附件:
1.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范圍
2.關于同意16個行業部門成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印發《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6]379號)
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促進供銷合作社系統技能鑒定工作的開展,提高系統職工隊伍素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總社)合作指導部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供銷合作社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訂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規劃和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布局;
(二)擬定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政策和辦法;
(三)對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行管理并監督檢查;
(四)負責組建和管理總社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五)負責審核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報經勞動部批準,頒發全國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標牌;
(六)負責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資格審核,報勞動部核準后,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考評員胸卡,并對考評員實行綜合管理;
(七)審核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題;
(八)核發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技師合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九)對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進行檢查、評估;
(十)組織實施和直接管理本行業高級技師資格考評工作。
第四條 各省級供銷合作社勞動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對本地區供銷合作社系統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二)負責向總社主管部門申報本系統需要建立的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
(三)管理本地區供銷合作社系統負責技師資格考評和技術等級鑒定工作的職業技能鑒定站;
(四)負責本地區供銷合作社系統的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推薦工作;
(五)承擔總社布置和委托的各項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六)主動與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加強聯系,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五條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制定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建站條件與標準,負責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資格審查工作;
(三)參與制定供銷合作社行業職業技能標準、鑒定規范,組建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的試題庫;
(四)制定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資格要求,并負責組織資格培訓與考核;
(五)指導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開展工作,指導供銷合作社企業內部工人考核,加強與各地區、各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和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聯系與協調;
(六)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與咨詢服務;
(七)參與推動供銷合作社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六條 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設立條件是:
(一)具有熟悉所鑒定工種(專業)業務并有一定組織實施能力的考評人員和組織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所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類別相適應的安全操作設備和場所;
(三)具有與所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類別操作技能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及設施;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 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設立,根據建站條件和供銷合作社所屬大中型企業、專業公司、院校和從業人員的分布以及技術力量狀況,綜合考慮地理、交通、經濟等因素,由建站單位提出申請,由省級供銷合作社勞動管理機構商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總社審核,經勞動部批準發給《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明確鑒定的工種(專業)范圍、等級和類別,同時授予統一的《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標牌。
第八條 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由勞動部和總社批準的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負責鑒定。通用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由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站負責鑒定。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設立,由建站單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其批準后報總社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由當地供銷合作社勞動管理機構派人擔任,副站長由建站單位派人擔任。鑒定站要建立獨立的財務制度,配備專職財務管理人員。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執行鑒定站所在地區財政、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職業技能鑒定費用主要用于:組織職業技能鑒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等費用。
第十條 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工作規則:
(一)認真執行國家政策和勞動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保證鑒定質量;
(二)認真執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標準,并按照國家或總社批準的試題組織鑒定,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三)受理符合申報條件和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四)職業技能鑒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五)職業技能鑒定站實行定期鑒定制度,具體日期、鑒定工種和等級類別、報名條件以及收費標準等事項,應在鑒定前一個月發出通知,單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專門組織進行;
(六)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應當接受總社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接受總社主管部門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應接受當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和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技術等級技能鑒定考評員必須具備高級工或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鑒定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必須具備高級技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由總社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培訓和資格考核,由總社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勞動部職業技能開發司核準,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鑒定胸卡。考評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要在取得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相應的工種、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并應采取不定期輪換、調整考評員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要嚴格遵守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和執行考場規則。對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工作人員和考評員在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停止其在鑒定站的工作和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對象包括:
(一)供銷合作社所屬職業、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
(二)供銷合作社企業、事業單位學徒期滿的學徒工;
(三)供銷合作社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需要進行技能鑒定的,由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批準后可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供銷合作社所屬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憑其所在單位批準的申請簽發準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申報的條件。已頒發職業技能鑒定的工種,按其申報條件執行;未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工種,原則按以下條件執行:
(一)學徒工學徒期滿,經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培訓畢(結)業,或通過自學達到初級工技術水平的,可申報初級技術等級職業技能鑒定;
(二)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后,并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經本單位勞動管理機構批準并經教育培訓部門組織的中級技術等級培訓,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經評估合格的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
(三)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后,并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且經過本單位勞動管理機構同意并經教育培訓部門組織的高級工培訓,以及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可申報高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
(四)取得高級《技術等級證書》,且具備考評技師條件,可申報技師任職資格考評;
(五)取得《技師合格證書》,且具備考評高級技師條件的,可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考評;
(六)參加國家、部(省)、地(市)級技術比賽獲得前三名者,視比賽項目和技術等級標準的水平,經總社、省社、地(市)社、縣社勞動管理機構批準,可進行高一級技能鑒定;
(七)有特殊貢獻者申報技師、高級技師資格鑒定,可不受等級間隔、工作時間限制。
第十七條 建立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庫。由總社主管部門組織擬定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和建立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庫。各職業技能鑒定站從該題庫中提取試題組織鑒定。
第十八條 實行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制度。
(一)全行業統一使用勞動部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技師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二)經職業技能鑒定站鑒定合格者,由職業技能鑒定站在證書考核機構欄蓋章,并按規定由總社主管部門在證書照片處和發證機關欄分別加蓋鋼印及紅印后方為有效。
(三)對行業特有工種技術等級考核合格者和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合格者,由總社合作指導部核準頒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實行職業技能鑒定站評估制度。評估工作由總社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三年評估一次。評估主要內容是:執行考核計劃和考核標準情況;鑒定站工作人員業務水平、設備及檢測手段、鑒定站工作制度、檔案、原始資料、收費以及社會對鑒定工作的反映等情況。對評估優秀的鑒定站,總社將予以表彰;對評估不合格的鑒定站將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經總社批準的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鑒定合格的人員,各級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不得再重復進行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和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技能鑒定站,由總社吊銷其《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對亂收費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主要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總社合作指導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要求,結合供銷合作社行業自身特點,經勞動部批準(勞部發[1996]379號),供銷合作社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范圍如下:
編 號 工種名稱 等級線
03—013 商品收購員 初、中、高
03-018 商品檢驗員(棉花) 初、中、高
03-037 輕泡貨物打包工 初、中、高
03-038 包裝回收修整加工工 初、中、高
O3-039 畜禽驗收飼養員 初、中、高
03-044 畜禽趕運員 初、中
03—054 棉花檢驗儀器維修工 初、中、高
03—104 鋸齒軋花工 初、中、高
03-105 氣力輸送工 初、中、高
03-106 應輥軋花工 初、中、高
03-107 鋸齒剝絨工 初、中、高
03-108 絮棉加工工 初、中、高
03-109 棉花加工輔助工 初、中、高
03-110 果汁醬加工工 初、中、高
03-111 果脯蜜餞加工工 初、中、高
03-112 野生植物原料加工工 初、中、高
03-113 賠生漆加工工 初、中、高
03-114 竹制品加IJ 初、中、高
03-115 蜜蜂產品加工工 初、中、高
03-116 炒發加工工 初、中、高
03-117 食用菌菌種工 初、中、高
03-118 指蠶繭烘烤工 初、中、高
03-119 魔芋切片工 初、中、高
03-120 菜類于制加工工 初、中、高
03-121 蔬菜加工工 初、中、高
03-122 茶葉精制工 初、中、高
03-123 芳香油類加工工 初、中、高
03-124 廢舊物資挑選工 初、中、高
03-125 廢舊物資加工工 初、中、高
03-129 多種經營技術輔導員 初、中、高
03-132 果品生產培植員 初、中、高
03-133 食用菌生產技術指導員 初、中、高
06-001 物資進貨員(農資) 初、中、高
06-002 物資供應員(農資) 初、中、高
附件2:
關于同意16個行業部門成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印發《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參謀部軍務部、總政治部宣傳部、總后勤司令部、生產管理部:
為貫徹《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鑒定社會化管理體制,開展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點,1996年3月以前,經勞動部職業技能開發司批復同意,農業部、電力部、水利部、地礦部、冶金部、化工部、鐵道部、郵電部、煤炭部、國內貿易部、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中醫藥局、船舶工業總公司、石化總公司、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華供銷合作總社16個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成立了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并印發《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進一步加強行業部門與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工作的協調與配合,溝通信息、相互支持,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積極穩妥地進行,經研究,同意將上述行業部門成立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印發《實施辦法》的文件名稱(文號)通知你們,請積極協助做好有關工作,并請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將其《實施辦法》印發給地方勞動行政部門。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勞動部綜合管理下,加強工作協調與配合,按照統一步驟和程序開展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鑒定的各項基礎工作,認真組織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要積極支持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做好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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