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集體合同要注意七大問題
本文為你講述簽訂集體合同要注意七大問題分別是什么。
簽訂集體合同對于職工的保護性是很大的,最重要的地方在于集體合同把職工放到了一個和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位置上,從而排除了勞動合同簽訂中與用人單位對應的只是勞動者個人的弱勢地位。集體合同簽訂的原則平等協商、兼顧雙方合法權益就體現了這一點。
雙方協商代表人數要對等
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對等,一般為三至十人,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選擇協商代表體現民主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征求職工意見后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過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或者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協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
雙方可“外聘”專家參加協商
在具體協商過程中,很多職工推選出來的代表可能并不太專業,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具體應該爭取的合法權益也不了解。對此,《條例》特別指出,用人單位和職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以提高雙方協商內容的質量。只是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擔任首席代表。
協商代表必須代表本方利益
為了使協商代表能夠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條例》明確規定了協商代表應當履行的幾項職責,其中包括:參加集體協商,真實
協商代表有“特別保護”
為了維護職工協商代表維護職工正當權益的積極性,《條例》中對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的有關情形作出了相應的保護性規定。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職工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并征得職工本人的同意。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協商代表本人要求順延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除下列情形外: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職工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條例》中明確指出,集體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集體協商;一方就勞動報酬、勞動條件、裁減人員等事項要求集體協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協商結果要經過職工同意,經集體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形成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并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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