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對于勞動者有什么效力
本文為你講述集體合同訂立、生效后,對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所代表的人員所具有的約束力即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訂立、生效后,對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所代表的人員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勞動者來說,除集體合同有特別規定外,集體合同的全部內容適用于企業內部全體職工。即在一個企業內部,只要工會與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工會就代表了全體職工,而不只是代表工會會員,對于非工會會員也適用。對集體合同生效后被企業錄用的職工而言,集體合同也是適用的。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集體合同生效后則不因企業法人代表的變動而影響其效力。
(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2)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3)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是指對于從事集體合同規定的同一產業的職工、企業所具有的約束力。由于我國目前的產業工會不具有訂立集體合同的權利能力,因此,我國尚不存在集體合同對產業的效力問題。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則用人單位與職工應當適用集體合同。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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