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未辦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承擔損失
10月9日,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某廠的訴訟請求,原告應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被告羅某支付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人民幣5.6萬元。
被告羅某從2009年3月起開始在原告某廠從事木材切頭工作。2009年5月3日下午,羅某在該廠進行木材切頭時,被飛濺的木屑射傷眼睛,造成右眼球穿通傷、角膜裂傷和外傷性白內障。經治療,共花費醫療費用6000余元。
2009年7月15日,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補償協議,約定于2009年7月30日前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經濟補償和醫療費用2.6萬元(含原告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4700元),但該協議并未實際履行。
2009年9月2日,勞動部門認定被告羅某屬工傷。2009年10月16日,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被告羅某為七級傷殘。被告遭受工傷事故前,原告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2009年12月24日,被告羅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原告某廠支付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交通費、醫療費及傷殘、醫療、就業補助金共7.8萬元。2010年1月29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某廠應一次性向羅某支付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人民幣5.6萬元。原告某廠收到裁決后,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確認原、被告簽訂的和解補償協議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羅某在原告某廠務工,原、被告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被告在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致殘,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被告發生工傷時原告未參加工傷保險,應由原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被告支付費用。工傷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達成了和解補償協議,但該協議一直未履行,且協議補償金額明顯低于被告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繼續履行該協議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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