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用人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
2016-04-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市民何女士向媒體咨詢工傷賠償的相關問題。據何女士說,她的朋友李女士在一個超市工作,前不久在搬運貨物的時候不慎摔傷。李女士在向超市方面主張工傷的時候,超市老板表示自己是個體工商戶,不為員工承擔工傷責任。隨后,超市老板給李女士放了一周的假,沒有任何相關補償。就此事,何女士咨詢律師,超市方面的做法合法嗎?個體工商戶是否應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解答:《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此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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