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工傷 爭議性工傷保險案例點評3
事件:因工資問題被班下工人擊傷
2006年9月28日,曹友為其子曹民(某建筑公司員工)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6年中期,張品承包該建筑公司某花園二期的一部分木工活。2006年8月14日,張品將其中一套木工活包給了曹民。2006年8月30日,曹民班下的工人向曹民討要工資,因未到發工資的時間,被曹民拒絕。其班下的工人趙某操鐵棒擊中曹民,導致其右側腦室左移,經公安局法醫鑒定為重傷,診斷結論為重型顱腦損傷。曹友因此要求社保部門認定曹民所受傷害屬工傷。
但該建筑公司則認為,其與曹民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為其已將承建的工程分包給了張品,而張品又將其中一項木工項目分包給了曹民,因此曹民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社保部門調查后認為,該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建筑工程質資的自然人,而自然人顯然不具備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因此,盡管曹民是從張品手里承包木工項目,但是,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該公司應當承擔曹民的工傷保險責任,因為與曹民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正是該建筑公司。
點評: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且因工作受傷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曹民與該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同時曹民作為管班人員,其負責管理班下人員的日常工作以及工資發放等事宜。其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場所內,與員工就工資問題進行協商屬于其工作職責之內的事宜。在協商未成的情形之下,其被班下人員打傷,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傷害”。
案例4:僅靠打卡表不能界定工作時間
事件:上班時阻止行兇受重傷
2004年10月22日晚上10時許,某百貨商場防損員周峰在工作過程中發現,一伙人數大約為20~30人、身份不明的不法分子企圖沖擊該百貨商場。周峰等人奮力阻止,維護了百貨商場的權益。但是,周峰在這一過程中,被不明身份的不法分子用鋼管、鐵管等打傷,傷勢嚴重,被送往觀瀾人民醫院搶救。此后,其父周辰要求認定周峰所受傷害屬工傷。
盡管維護了商場的利益,但商場卻認為周峰受到的傷害不應當視為工傷。該商場認為,當天周峰已經在22時3分打卡下班,因此整個事件并非在其上班時間發生,因而不被視為工傷。
社保部門調查后認定,周峰與該百貨商場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有工卡、打卡表、證人證言以及派出所的證明證實周峰屬該百貨商場員工,周峰與該百貨商場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時根據調查,該事件的確存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事實,因此認定周峰傷害屬于工傷。
點評:打了下班卡不代表沒上班
作為商場防損員的周峰,其上下班時間并不是嚴格的,而是與工作任務有關聯;而且,事發當天周峰需要到晚11時30分才能下班。因此,百貨商場僅僅依據打卡表顯示的時間就認為周峰當時已下班的主張不能成立。周峰的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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