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由誰埋單
核心內容:工傷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該由誰埋單?《社會保險法》第38條規定,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很明顯,法律層面已經明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案情介紹】
1997年,呂某大學畢業后就職某衛生院,從事醫務工作,衛生院按規定為其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 2011年8月,呂某下班途中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對方逃逸。交警部門認定,呂某不負事故責任。為治傷,呂某共花去醫療費用27215元。2011年10月,呂某被認定為工傷;2011年12月,被鑒定為9級傷殘。2012年5月,呂某提出辭職,離開衛生院。工傷保險基金及衛生院為其支付了該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醫療費用13462元,剩余的13753元醫療費用由于是高檔次及進口藥品等,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單位也不同意支付。2013年4月,呂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那么,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當由誰承擔呢?
【分歧】
第一種觀點: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4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從以上規定來看,無論是否參保,職工工傷的醫療費用都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這與《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即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相印證。
第二種觀點: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職工自行承擔。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了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即只要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應當減輕其工傷風險。其次,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是由于使用高檔次及進口藥品而造成的,但該類藥品通常不在報銷范疇內。
【筆者觀點】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社會保險法》第38條規定,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很明顯,法律層面已經明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工傷保險基金中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沒有必要為其埋單,由職工自行承擔合乎情理。
仲裁委在綜合分析該案的情況后,考慮到該案是交通事故逃逸案,且呂某工作10余載的特殊性,本著化解糾紛、終止紛爭的辦案原則,創設性地提出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適當分擔的調解方案,在此基礎上雙方互諒互讓達成了協議。
上一篇:蘭州工傷保險待遇如何申請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