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醫療發票原件能要求醫療保險賠付嗎
核心內容:遺失了醫療發票原件,還能要求醫療保險賠付嗎?下文離婚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案例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
鄭某某,原系興賓區遷江鎮社區居民。2009年至今一直購買新農合醫療保險。2013年3月,鄭某某在廣西區龍潭醫院被診斷患有肺結核瘤,在花費醫藥費用7000多元后轉到柳州市人民醫院治療,期間又花費醫藥費用約32000元。
一個月后,鄭某某病情轉好并出院,來到新農合管理中心辦理《來賓市興賓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慢性病證明卡》,并根據相關新農合保險規定申報醫療保險金賠付。整理好材料后,鄭某某委托熟人代其辦理醫療保險。在此過程中,熟人稱已經把所以材料交給新農合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而該中心工作人員堅稱從未收到鄭某某的醫療保險金賠付申報原件材料。鄭某某認為該中心工作人員工作疏忽,遺失了自己的病歷資料和繳費發票原件,無奈之下,只得將病歷資料和繳費發票復印件拿到兩家曾就診的醫院加蓋公章,但新農合管理中心仍然拒絕了鄭某某的醫療保險金賠付。
鄭某某認為新農合管理中心已經構成合同違約,遂把新農合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新農合管理中心承擔保險責任費,支付其27238元(花費醫藥費用38977元的70%)醫療保險賠償金。
【法院審理】
經過庭審,興賓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判決,駁回鄭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本案中鄭某某丟失病歷資料和繳費發票原件,此后雖找院方開具了證明,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財政部衛農衛發(2011)5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意見》規定:嚴格票據審核,必須使用就診票據原件報銷。根據國家對新農合管理規定,為了防止騙套取新農合基金,參與患者在報銷住院費用時,必須出示原始發票,否則將不予報銷。
鄭某某認為新農合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工作疏忽,丟失自己的原件材料,根據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提供證據的義務,案件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時,由負責舉證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鄭某某無法舉證新農合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把他的病歷資料和繳費發票原件丟失,所以法律后果應當由鄭某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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