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大家在求職過程中,是不是都以為勞動合同只要簽字了就具有法律效力,自己的權益就受到勞動法的保障了?其實不是的。接下來,小編變來為大家介紹什么樣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小編詳細告訴你有關知識。
一、什么樣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對無效勞動合同都可以不予履行。已經履行的,如屬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對無效部分必須依法加以修改。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包括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用人單位一方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勞動者一方不具備勞動能力,尚不滿16周歲等。或者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勞動條件惡劣,勞動報酬低于國家和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違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屬違法行為,因此,通過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自然無效。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必須由法律規定的專門機關進行確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確認。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專門機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只有這兩個機關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高律師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于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限“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的效果。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三個月試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后工資的法律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據此規定,且拋開“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談,僅討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試用期工資之間的關系,發現兩者之間存在必須滿足的法律要件,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額進行自主約定。換句話說,如果雙方就試用期工資的約定數額未達到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即可能面臨被員工要求承擔“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中,公司對員工試用期工資設定為 2000 元,勞動合同期工資設定為 3000 元的做法不當。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
根據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于試用期。兩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基于第一條分析結果,公司并未與員工約定合法有效的試用期,因此,當然不能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合同內容要全面
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 勞動合同的責任。
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第五,合同內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并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以上就是“什么樣的勞動合同沒有法律效力”的內容。小編提醒朋友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認真、仔細審查合同內容,別等到自己侵權了才知道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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