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進城務工沒簽合同,如何維權?
當今社會,出外務工的農民已經發展成了一個龐大的群體,在大大小小的城市都能看到他們的身影。許多農民工因為自身維權意識不強或者本著“先找個活干一干”的想法,經常出現不簽勞動合同就在單位上班的情況,由此產生了許多糾紛。那對這類農民工來說,如何維權呢?本文從以下幾個角度入手,提供建議給農民工朋友參考。
一、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有部分農民工本身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但有的單位不正規,不提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
在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可能迫于單位的壓力放棄簽勞動合同。其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有單位違反這一項義務,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改正。這樣勞動者就能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二、發生糾紛注意收集材料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與單位發生糾紛時,想要維權,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證明自己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因為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往往否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自身也很難證明,這就直接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得不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持。那么勞動者應該采取哪些辦法證明自己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呢?
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中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上述法條中提供的憑證,勞動者要特別注意,是否與用人單位形成過這類憑證,如果有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有力證據。上述(一)、(四)項基本上用人單位都有,所以勞動者在領工資時要記得簽字確認,留下自己的記錄,平時考勤時也要認真地簽名,這樣的材料是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關鍵證據。即使勞動者本人拿不到這些材料,也不要擔心,這些材料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一方,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果沒有上述提到的書面材料,可以請工友幫忙作證,提供證人證言。
三、向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了一個月,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繼續在單位工作的話,可以向單位主張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最長支付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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