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補償有新規
2010-04-21作者:未知來源:www.lawtime.cn/info/laodong/
從明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將開始實施。新的《勞動合同法》將彌補1995年以來勞動合同管理的缺陷,更全面地保護勞動者權益。該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以及經濟補償進行了更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提高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日前,記者就廣大市民關心的問題走訪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該局負責人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進行了解讀。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期限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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