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合同期限的建議
勞動合同短期化“真要命”
鄰水縣總工會趙良成、馮雨: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借口向員工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同時對高風險作業或特殊工種行業的員工,明確規定企業應無償地按時發放勞保服和勞動用品。同時,各企業應建立用工檔案。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先簽訂一年試用期合同,經試用在雙方滿意的基礎上,續簽3——5年或更長期限的合同,并保證每次簽訂勞動合同在時間上的連續性,這樣有利于保持勞動關系的穩定,更有利于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長期利益。
建議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下限作明確規定
東方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干部劉廣德: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雖然勞動合同法作了規定,但實際操作中有誤差。當前勞動合同領域中的第一大問題是合同期限短期化,用人單位一般是一年一簽,有的甚至是一年簽四次,這使得勞動者人心惶惶,整天提心吊膽,擔心合同到期后失業,因此建議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確規定,杜絕期限過短的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應該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定要守住《勞動法》中的那條底線
中國航空系統一家企業的工會干部說:職工與企業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比較被動的,尤其是在勞動力過剩的今天,勞動者將處于不利的地位。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一、二年就將面臨解除合同、重新尋找工作,這就使勞動者處于尷尬的境地。在短短的一、二年中,對勞動者的定向發展,技能的培訓、掌握和運用都是難以確定的、不利的,當然也就嚴重影響到勞動者長期的經濟和社會方面的利益。因此,建議新的勞動合同法最好能將合同時間定在5年以上。其實,勞動合同時間的長短,對企業和勞動者雙方來說都有一個相互約束的問題。從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角度看,勞動合同的期限定長一些肯定對勞動者更有益一些,也就是說,主動權向勞動者傾斜,更有利于勞動者權益的實現。我認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規定其實已經相當完善了,如果能將《勞動法》中關于勞動合同方面的內容完整地“搬”進勞動合同法中就很不錯了,因為《勞動法》規定得很細了。換句話講,就是勞動合同法一定要守住勞動法這條底線!
勞動合同不能讓職工“提心吊膽”
某大型機械制造企業職工認為:有些企業的勞動合同期限還不到一年,這極大的傷害了勞動者的自尊心,使勞動者感到企業沒有把他們當成一回事兒,好像是召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對象,是一種人格上的不尊重,是以人為本觀念的不到位反映,它使勞動者時刻提心吊膽,生怕隨時被“炒魷魚”,這暴露出經營者沒有把勞動者當成企業的主人翁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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