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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應該怎樣確定呢?
2010-07-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為了相互了解對方的情況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應當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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