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2012-01-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錄用通知書是否可以代替勞動合同?
在招聘和錄用員工的過程中,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起著不同的作用。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想要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愿,而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待員工入職后,應當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包括錄用通知書中與勞動合同有關的部分內容,也可以在協商一致后進行變更。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使錄用通知書失效,也可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而繼續有效,在二者約定不一致時,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作為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依據。
因此,發放錄用通知書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案例中的這家企業未按照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需要向王某支付雙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需要杜絕重蹈本案中這家公司的覆轍,在員工入職后及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以避免產生糾紛或增加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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