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業 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核心內容:退休后,根據自己的特長再找一份工作的“銀發打工族”現在越來越多。那么,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結合咨詢問題為大家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咨詢問題】
我是一所中學的教師,今年從教學崗位上退休了。市區有家中小學教育機構有意聘用我,幫他們對學生進行培優。請問我入職前,是否應該和這家教育培訓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這也就是說,作為退休人員和教育機構之間只能構成勞務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即使簽了勞動合同,也是屬于無效的。
【那么“銀發打工族”這一群體該怎樣規避新的職場風險,較好地保障自身權益呢?】
退休后的老年朋友再就業時,要跟用人單位簽訂雇傭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等權利和義務。這樣,在發生糾紛后,老年打工者就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而非《勞動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有了合同約定,即使發生不測造成工傷,也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來主張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退休打工族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退休人員與再就業企業之間本身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企業就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簽署的雇傭合同上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要給予經濟補償,則會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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