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要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嗎
核心內容:臨時工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用人單位不與臨時工簽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呢?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對自身會有什么不利的影響?下面,勞動法網一一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只要產生勞動關系,用工關系,都該簽合同,這是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俊秳趧雍贤ā返谑畻l“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均對簽訂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
【公司不簽合同是不合法的,你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咳绻驹谝辉聝葲]訂勞動合同,你作為一名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不簽合同對自身有兩點不利的影響】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危險。
第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不簽訂合同,勞動者泄密不受約束,不承擔責任,訂立了保密合同除外。
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有理有節地和公司協商。經協商不成,你可收集齊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若你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沒有臨時工的說法了,只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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