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核心內容:哪些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什么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蘇某被迫簽訂合同屬于上述第—種脅迫情況,應屬無效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無效勞動合同必須妥善處理。
第—,要明確勞動合同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
第二,要區分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而對于哪些行為屬于脅迫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脅迫行為。從實踐來看,—般具備了如下三個要件的行為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脅迫行為:
第—,威脅人故意實施威脅行為,這是威脅人明知會使對方產生恐懼,但為了促使勞動合同的簽訂而積極追求這種后果;
第二,威脅行為對受威脅人可能造成現實的或者將來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采用強力的毆打威脅對方、或者以揭發對方的隱私威脅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受威脅人簽訂勞動合同與威脅行為有因果關系,是威脅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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