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試用期合同靠譜嗎?
2015-10-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市民韓先生應聘到一家網絡公司工作,公司方面提出試用期為6個月,通過試用后方可轉正。公司方面準備了一份試用期合同給韓先生簽,韓先生認為6個月的合同期限太短了,而公司方面則表示這只是試用期合同。韓先生轉正后還會再簽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就此事,韓先生咨詢律師關于試用期合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解答:《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本案中,公司方面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屬于違法行為,6個月應屬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 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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