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合同曠工辭職也有責
2015-11-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昨天,備受困擾的小李來到石景山古城司法所咨詢,他說:我在公司3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現在不想干了,跟經理提出過辭職,但是經理說要把交代的事情辦完,還要我負責招聘一個人來接替我。我想直接曠工不去了,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我有法律責任嗎?
古城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解答:一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已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公司要求雙倍工資。
另一方面,既然存在實際的勞動關系,雖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是事實勞動合同已經存在,勞動者要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也需要遵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勞動者也可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勞動者要即時解除勞動關系的話,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是需要賠償的。如果小李直接曠工,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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