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
找工作是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事情。為了驗證勞動者是否適應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能否勝任應聘的崗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初期,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那么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是多長呢?
一、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是多久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是3個月~1年,試用期≤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是1年~3年,試用期≤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是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
二、試用期工資
1995 年5月12日勞動部發(fā)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第5條第2款規(guī)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yè)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nèi)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稱試用期屬于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合同干脆規(guī)定沒有工資。這些做法,是違法的。
三、試用期合同的解除
依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nèi)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nèi)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為無效條款。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小編在上文已經(jīng)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的問題,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勞動合同的期限。然后為您介紹了試用期工資是同崗位的80%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并且為您介紹了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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