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如何申請賠償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么三年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如何申請賠償呢?接下來由小編為您解答。
一、《勞動合同法》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三年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如何申請賠償
1、用工三年未簽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所說“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隨時據此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3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三年未訂立勞動合同,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共計11個月。
但是,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二倍工資時效起算,各地規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廣東、江西等省市適用“逐月起算法”,“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山東、重慶等省市采用“期滿起算法”,“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江蘇、黑龍江采用“違法行為終止和期滿起算法”,即未簽合同不滿一年的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用工未簽合同滿一年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湖北等少數省市采用“勞動關系終止起算法”,“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
因此,用工三年未簽合同,主張二倍工資是否被支持,要看當地采用什么方法計算仲裁時效。對此,建議咨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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