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合同時試用期如何約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實踐中,幾乎所有的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會約定試用期,那么具體來說簽勞動合同時試用期如何約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簽勞動合同時試用期如何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除了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之外,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實踐中經常出現續訂勞動合同時仍載有試用期條款的情形,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將按照無效條款處理。此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均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期限,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原則上,在試用期企業就應當履行勞動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薪酬義務、勞動保障義務、繳納社會保險義務等。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違反法律規定,即超過法定的試用期期限或者法律規定原本不得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規定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就可,但由于對80%相對應的概念又出現疑惑,很多企業對這條規定本身又有兩種不同的理解:這80%僅是針對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還是也針對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立法部門的傾向則包含了如下三個層次:
第一,80%既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也指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第二,試用期丁資只要不低于兩者中的一個標準就可以;
第三,無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選擇適用哪一個標準,都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就是對試用期如何約定的分析解答,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新入職的員工并不一定必須要約定試用期,當事人之間也可以協商不約定,法律對此沒有做出強制要求。而即使在試用期期間,單位也是要支付勞動者相應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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